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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法院判决还款赔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8-05

  案情:一方要求对方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另一方则主张两人之间是合伙经营不是借贷关系,10万元不应返还,究竟借款还是投资呢?日前,某法院对这起经济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吴某经营石料生意,因资金短缺,于2010年向宋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书,约定由宋某提供10万元 作为周转资金,吴某保证每年支付利息3万元给宋某,盈亏与宋某无关。双方协议期限为2年。随后,宋某支付10万元,吴某出具一份借条。庭审中,吴某辩称10万元系宋某的投资,不是借款,由于资金经营不善亏损,不应返还。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2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 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权债务、入伙、退伙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所以合伙具有以合伙人信任为基础的典型人合性。本案中,宋某并未参与经营管理,而且固定按年分红,也不承担风险。因此,不符合合伙经营的特点,其与吴某签订的协议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吴某应对10万元的借贷承担清偿责任。故,法院作出判决,吴某应偿还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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