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南昌企助网!

咨询电话

187-5889-5149

二维码
二维码 扫一扫二维码,手机访问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南昌企助网 > 成功案例 > 文章详情

殡仪馆是否要承担责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8-05

  本案殡仪馆应否担责?

  一、案情

  某日,某殡仪馆应船主甲某的要求,将因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而死亡的船员乙某的尸体接运至该殡仪馆冷冻。次日,甲某送来某地方海事机关出具的关于乙某因沉船而死亡的《死亡通知书》,在并未通知死者家属的情况下办理了火花交费手续,某殡仪馆遂将乙某的尸体火花。乙某的亲属丙某得悉后,便以某殡仪馆违反了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关于“火花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的规定,属于擅自火花死者遗体,侵犯了他们向死者遗体告别的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某殡仪馆赔偿其精神损失费6万元。

  二、争执

  对于该案,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一是认为被告殡仪馆侵害了原告向其亲属遗体的告别权。理由是,殡仪馆在没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的情况下,火花死者的遗体,违反了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关于“火花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二是认为被告殡仪馆没有侵害原告的告别权。理由是:对被告是否违反了关于殡葬管理行政法规的规定要做具体的分析。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关于“火花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其立法本意是防止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火花遗体导致证据灭失。本案,乙某是涉案水上交通事故的死难者,某地方海事局是负责调查处理该水上交通事故的执法机关,其出具的《死亡证明》足以证明乙某的死因,其证明效力与公安机关的证明效力相同,符合殡葬管理行政法规的立法本意。故,不能认定殡仪馆的行为违法。既然行为不违法当然就没有构成侵权。

  三是认为即便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殡葬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没有侵害原告的告别权。理由是即使是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乙某的遗体也会火花。故被告依海事机关的死亡证明火花遗体与原告的告别权受侵害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三、分析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仅仅根据被告火花遗体时彩信的是海事机关的死亡证明而没有要求船主提供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从而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反,并且得出其侵害了原告的告别权的结论,不仅过于机械而且非常勉强;第二种观点,虽然比较符合实际,但仅仅局限于被告是否违法,而未从被告的火花行为与原告的告别权受侵害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作深入的分析,没有把握住该案的本质;第三种观点,从因果联系入手,认为即使被告的行为违法也未构成对原告的侵害,捉住了问题的关键。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分析如下:

  1、被告的火花乙某遗体的行为与原告的告别权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人的行为及物件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联系。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必须确需行为人的行为或其物件及损害事实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如果缺乏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就不能确定作为主体或责任主体。该案,船主没有通知家属办理了火花事宜,与丙某的告别权受侵害间有因果联系。因为船主作为死者的雇主,有安排亲属告别的义务,可是船主确未履行这种义务,而擅自决定火花,从而造成原告的告别权受侵害。被告作为丧事服务机构,按其与船主签订的《丧事服务合同》火花死者遗体,行为本身没有过错。错在没有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关于“火花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的规定。但是这一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也好,定性为过错也好,都与原告的告别权没有因果联系。因为即使是公安机关的证明,死者的遗体仍要火花。

  2、 被告应付行政责任而不是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因果关系是承担责任的基础,无因果关系,即使在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也不承担责任。该案,被告未经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而是海事机关的证明,其行为即使违法,但与原告的告别权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从而失去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所以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充其量也只能接受民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如果不能从因果联系删哪个探究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权益间的内在联系,仅仅依据被告的行为违法来确定其应承担民事责任,显然不符合我国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原理。所以,有的违法行为只需接受行政处罚而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判断的标准在于该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