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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为爱撑起保护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8-05

  1、社会热点:炒股所得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吗?

  ◆ 典型案例:曾静和马峰是半路夫妻,曾静带一子,马峰带一女。2009年,马峰拿出比曾静高出很多的钱给曾静管理家庭开支,并拿出15万元炒股所得给曾静,用于小孩的开支。2010年,双方不和,马峰提出离婚,要求收回自己的15万元和曾静用于家庭开支的钱,并认为这些钱都是他个人的。曾静认为这些事共同财产。怎么办?

  ◆ 法律分析:从案情看,马峰自己认定的个人财产,很显然是《婚姻法》规定的共同财产。除非他能证明这些财产曾经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为马峰的个人财产,否则只能按共同财产处理。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2、社会热点:怎么才算“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典型案例:丈夫周某是一名行为艺术家,妻子刘某是知名企业的白领,两人结婚已有3年。妻子不堪忍受两人在生活上的差异,决定离婚,丈夫周某不同意。刘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丈夫周某在应诉时,不认为两人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怎样才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法律分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有很多,《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由于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几种法定情节。其中有一项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主要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徒刑或因**、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有较详细的规定。

  3、社会热点:离婚时一方隐匿了财产怎么办?

  ◆ 典型案例:胡某与张某离婚已经3年。张某不久前得知前夫在与自己离婚时,将一部分夫妻财产转移到其父母名下。于是张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这部分财产。法院会受理吗?

  ◆ 法律分析:法院应当受理。胡某将部分财产转移,致使在夫妻财产分割时,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此时法院应该受理并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社会热点:法定继承中,顺序如何确定?

  ◆ 典型案例:韩某是知名的经济学大师,在他89岁时去世,韩老因突然去世,没有留下任何处理遗产的只言片字,所以应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开始遗产继承。按照法律,要按照怎样的顺序呢?

  ◆ 法律分析:《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顺序,解释的十分详细。是按照家庭生活,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确定的,反映了家庭成员间的亲疏远近排列的。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5﹑ 社会热点 :夫妻一方处分其共有财产的遗嘱效力如何?

  典型案例:张老汉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并买了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张老汉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张老汉一个人。2003年,张老汉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2006年,张老汉被检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张老汉心里很满意,打算给女儿写份遗嘱,但此时张老汉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张老汉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

  法律分析:遗嘱中所涉房产系张老汉婚后分配并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应各占一半份额。 张老汉妻子去世时,由于没有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张老汉和儿子、女儿均有继承权,三人各得三分之一房产。张老汉的遗嘱对自己的(1/2+1/6=4/6)有效,由女儿继承,女儿应得(4/6+1/6=5/6)房产。儿子应得1/6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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