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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惹争议 把握关键免是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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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子女中的其中一个长期陪伴父母,照顾其生活起居,老人提前订立遗嘱进行逝世后财产不平均分配。以至于兄弟姐妹互相猜疑,质疑遗嘱的真实性,最终为争夺财产闹上法院。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那么,遗嘱到底该以何种形式呈现?怎样的遗嘱才是真实有效的呢?本期专家说法我们请到了李皓律师来为您答疑解惑。

案例回顾:

banner02李某与宋某婚后育有二子一女,因宋某早逝,退休后李某便住在老两口购买的老房内,生活起居均由小儿子照料。由于身体状况不佳,李某提出要将老房留给小儿子继承,并至市公证处进行了遗嘱公证。

一个月后李某离开人世,小儿子欲按遗嘱继承房产,但遭到其大哥及妹妹的反对。因无法忍受兄妹间几次三番的争吵,小儿子随后一纸诉状将哥哥和妹妹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房屋由其一人继承。

在法庭上,宋立梅与宋嘉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妹妹表示,遗嘱订立时李某应处于病危期,按照她当时的认知能力和意识状态根本无法做出遗嘱所述的精确陈述,然而其二人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最终,法院判决案件所涉房屋归小儿子所有。

通过以上案例,李皓律师对遗嘱订立问题作出以下要点分析。

遗产继承的遗嘱订立有哪几种形式?

1、找公证机关进行公证遗嘱。

2、自己亲自书写的自书遗嘱。

3、由他人代写的代书遗嘱。

4、危机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必须是危急时刻,并且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作为见证。若危机时刻解除后有能力订立书面遗嘱,则口头遗嘱无效)。

前三种方式在遗嘱中需要包含以下内容:继承的财产范围、数量、遗嘱继承人、分配方法、份额和再继承人。

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案例中,李某就房屋产权作出了明确的分配,并订立了相关的遗嘱且进行了公证,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情况下,该份公证遗嘱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由于小儿子为李某在遗嘱中的指定继承人,因此其提出继承房屋的主张是合法有效的。

遗产继承的遗嘱是否必须经过公证?

遗嘱并非必须经过公证,自书遗嘱、带书遗嘱等只要符合条件均是有效遗嘱,立遗嘱人可以选择是否公证。若要对遗嘱进行公证,则由订立人遗嘱人书写遗嘱后亲自到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公证机关进行审核后出具遗嘱公证书。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显然,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在公证遗嘱和其他形式遗嘱并存的情况下,必须执行公证遗嘱。公证遗嘱也并不是完全不能撤销,撤销行为经过公证后公证遗嘱可以撤销。

怎样的遗产继承遗嘱才是有效的?

一房两卖

遗嘱的形式要件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录音或视频的电子形式。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书面遗嘱中的带书遗嘱、录音或视频形式的电子遗嘱均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作为见证方能生效。带为书写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实行为能力的无利害关系的人员,即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同时,除带书人外还需另一无利害关系人员做见证。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逐一在遗嘱上签名。打印遗嘱视同于带书遗嘱,需要有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方能有效。

至于偷录的音频、视频“遗嘱”,只要满足上述条件,有两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产生的,属于有效遗嘱。

专家结语

当前,涉及遗产继承遗嘱方面的纠纷主要集中于多人继承遗产的遗嘱、未公证遗嘱、书面遗嘱、口头遗嘱、法定继承人主张遗嘱无效等等。订立遗嘱时首先要注意确定遗产范围,还要注意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并且应当注意遗嘱的完整性。公民在订立遗嘱时,尽量选择公证遗嘱的形式,以免在遗嘱确认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争取一份遗嘱能一次性处理问题。

社会越来越现实,当亲情和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思考清楚,到底哪一个更重要。本是同根生,却为了身外之物对簿公堂实属不该。当父母还健在时,记得多多陪伴;若父母离世,手足之间就是最亲的人,要团结友爱,别为了所谓的物质丢掉了最珍贵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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