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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间故意伤害犯罪案例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6-03-11

  摘要:情侣间故意伤害犯罪典型案例,均是情侣之间,或因分手、或疑对方出轨,男方对女方造成身体伤害的案件,受害者均身受重伤,而男方因犯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

  疑儿子非亲生男子捅伤前女友

  小映和阿标本来是情侣,两人还未婚生了一个儿子,直至事发时,该儿子已有2岁。事发前,两人也已分手。

  2013年9月3日晚上9点半,阿标身上藏着水果刀,气势汹汹地赶到大朗镇小映的住所,其时,小映已经怀孕8个多月。

  一见到小映,阿标便怒不可遏,质问小映他们的两岁儿子是不是她和其他男人所生。

  两人争吵之间,阿标突然拿出身上的水果刀,对着小映的肚子、肩膀刺了2刀,随后逃离现场。

  小映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因为被刀捅破了膀胱和子宫,未足月的胎儿也早产。

  公安机关接报后,于2013年10月30日在东莞市大朗车站附近路段将阿标抓获。经法医鉴定,小映所受损伤为重伤,伤残八级。

  令小映寒心的是,事发后,阿标从未关心过她的伤情,从未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过悔意,更没有支付过一分钱医药费。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阿标致小映重伤、伤残八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半,并判令阿标赔偿小映8万元。

  故意伤害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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