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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的形式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6-03-29

  摘要:合同诈骗已经入刑,以刑法规定的形式进行合同诈骗的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那合同诈骗有哪些形式?签署合同是民事行为,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相类似,那如何区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呢?下文就为您详细解答。

  一、合同诈骗有哪些形式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以这些票据或证明作为自己能够履行合同的证据,以骗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主要包括:

  1、伪造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继受人财物的;

  2、虚构货源或其他合同标的,签订空头合同的。如行为人将暂时借来充数、并不属于自己的货物向被害人出示,在取得被害人信任签订合同后骗取货款;

  3、诱使、蒙蔽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亦即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合同的;

  4、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

  5、假冒联合经商、投资、合作协作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6、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如实践中有的合同当事人采用贿赂手段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7、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违法转移给第三人,从而逃避债务的。

  二、如何区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

  (一)主观目的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以签订合同为名,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而民事欺诈行为人虽然也有欺诈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客观方面不同。

  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程度内,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调整;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民事欺诈行为有民事内容存在,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为。

  (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不同。

  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客观上不作履行合同的任何积极努力,或者是履行小部分而骗取大部分财物;而民事欺诈行为,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能够虽有可能无法完全履行,但能作各种努力。

  (四)对所获财物的处理方式不同。

  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拿到对方当事人财物后,或携款潜逃,或是挥霍浪费,根本不想履行合同或将财物归还对方;而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为履行合同创造条件。

  (五)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而民事欺诈承担民事责任。

  通过上述列举,只有在确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确定客观行为和客体的性质。因此,只有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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