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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担责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06

  导读: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在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下来我们来看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机动车在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你作为车主因疏忽没有问清楚高某是否有驾照,便将车借给他使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辆出借后,车主已不能实际控制车辆,车辆的借用人成为车辆运行的实际支配者,所以应当首先由借用人承担责任。但同时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行工具,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这一特性决定了出借人应当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论基础是危险责任理论,危险责任理论的基础主要有危险来源说、危险控制说等,危险控制说认为,从事危险活动或占有、控制危险物品的人最能控制这些危险,如果由这些人承担因危险引起的损害则能有效防止或减少损害的发生。机动车虽然属于高度危险的工具,但是机动车本身并不具有危险性,其危险的来源来自于对机动车的使用。

  根据危险控制说,机动车的实际占有人、使用人最能控制机动车的危险性,由其承担责任最能有效的控制机动车的危险性。从运行控制和运行利益的角度看,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控制机动车运行的是使用人而非出租人和出借人。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关于连环购车的批复认为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就是从机动车的运行控制和运行利益两个角度考虑。

  在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借后,只有在所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是指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审查承租人、借用人驾驶资质,或者隐瞒或者未告知机动车故障等。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借给他人时,应当预见借给他人所带来的危险,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比如机动车的车况是否良好无瑕疵,借车的使用人是否具有必备的驾驶能力等等。

  为此,提醒广大车主,出借自己的车辆时一定要谨慎,要检查借车人是否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危险驾车的情形,并确保机动车各项安全指标达到安全标准,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可能面临与车辆使用人一并承担事故责任的后果。

  法官提醒:机动车辆所有人要对自己的爱车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在出借车辆时要保证出借车辆性能完好,不存在缺陷;要看看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证件不要碍于情面不过问,同时要看看借用人是否处于适驾状态,保证出借时对方无喝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等妨碍驾驶的情况,免除自身过错,当然最好还是要了解一下借用人的经济能力,以免发生事故时自身利益无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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