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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 财产利益如何保障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06

  核心内容:现代社会,未婚同居现象越来越多,涉及到财产利益的时候如何处理呢?我国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未婚同居的财产利益如何保障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者并不鲜见,但同居者很少想到,这样的生活状态,时刻面临着债权债务处理、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问题,甚至因此而人财皆空。记者最近从法院了解到,近年来未婚同居者的财产纠纷案例有增多趋势。

  男友失踪,女友被判还债

  朱某和韦某皆来自广西,同在北仑一家公司打工,两年多前开始租房同居。由于两人的生活开支远超收入,为此,朱某出面向老乡借款8万余元。去年9月,朱某突然不辞而别且去向不明,债权人闻讯后向韦某索要借款,虽然她以“谁经手,谁还债”、“自己与朱某并非夫妻”为由拒绝,但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判决韦某担责。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纠纷并不鲜见。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解释,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而对于共同债务,法律规定实行连带责任制度,即债权人既可要求所有债务人共同偿还,也可以要求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偿还全部债务。因此,未婚同居,即使一人出面借款,只要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在法律上就成为共同债务。

  女友购房,男友分去一半

  黄某是慈溪逍林人,高中毕业即参加工作,靠省吃俭用积下一笔钱。2012年初,她认识了刚大学毕业的外地青年赵某,随后两人恋爱并同居生活。此后,黄某拿出自己的全部积蓄,在当地购置了一套房子,赵某家境困难,父母只给了他5万元。尽管如此,房子产权证上还是登记了两人的名字。去年国庆节过后,赵某突然提出分手,并要求分得一半房产。黄某非常气愤,赵某不但移情别恋,还狮子大开口。在她看来,两人未婚,该房产应以出资比例分割,但赵某的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这让她不能接受。

  法官解释:按照相关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此案争议最为关键的是,虽然两人并非夫妻,而且赵某在购置房产时出资比例极小,但由于产权登记上明确记载了两人的名字,这就决定了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因此,赵某出资再少、再无情无义,也无法在法律上改变财产共有的性质。

  男方去世,女友空手而归

  郭某来自四川,在甬打工后认识了北仑青年邱某。邱某经营一家小公司,生意不错。为此,郭某辞职做“全职太太”,专心照顾其生活,并等待邱某在完成一承包项目后完婚。去年11月,邱某突遭交通事故死亡,留下200多万元财产。郭某认为,她辞职照顾其生活,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至少能分得其中的一部分。但邱某家人拒绝郭某参与继承,郭某因此起诉,但法院判决其败诉。

  对遗产的继承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由于邱某没有留下遗嘱,其留下的遗产必须按照通常的法定程序继承。郭某与邱某虽然同居三年,但并未登记结婚,无法以妻子的身份自动进入这个继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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