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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买卖合同中的交付地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19

  核心内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合同签订的双方都会对合同交付地点作出约定。但是如果出现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情况,要如何确定买卖合同交付地点呢?我国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如何确定买卖合同交付地点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合同法》第141条及第61条之规定确定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应该是:

  1、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有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2、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且也无法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依下列方式确定交付地点:

  (1)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交付地点为第一承运人营业地。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如知道标的物是从存放在某地仓库中的一批货物中要提取的物或知道标的物将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造,则出卖人交付地点为双方所知道的标的物所在地。

  (3)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也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的交付地点为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如果出卖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出卖人的居住地为交付地点。

   知识总结:出卖人不是在约定的交付地点交付货物的话,也是合同违约的情况。当然,在一些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导致出卖人无法按照合同规定在约定的交付地点交付货物,就不被视为违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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