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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否承担责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16

  核心内容:合伙企业因其投资方式多样,众人筹资、共偿债务,以及每个人都拥有决策权,对中小投资者很具有吸引力。遇到心仪的合伙企业,大家都想投资入股。但是,投资者往往对合伙企业先前的债务不甚了解。此时,新合伙人需要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吗?且看下文分解。

  一、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普通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需要承担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由于普通通合伙企业是最常见的合伙企业,所以新合伙人在入伙前一定要与其它合伙人签订好合伙协议,载明原来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以及若披露不实给新合人造成损失时如何赔偿等。

  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作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通常情况下,仍按照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如果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有责任的合伙人则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所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需要承担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当然,如果该债务是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由于重大过失造成的,则新入伙的合伙人仅以其在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该笔债务的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所以当新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时,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新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人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举例而言,甲、乙两人都是新入伙的合伙人,甲是有限合伙人,乙是普通合伙人。甲认缴的出资为20万元,则甲对入伙前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20万为限承担责任。乙则对其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小编提醒您 ,您如果对新合伙人的债务承担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到易法通的官方网站上去免费咨询律师,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39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40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44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55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第57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77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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