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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课上打闹致骨折,校方要担责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25

  核心内容:体育课上,最容易发生的事情便是受伤。学校的任课老师有义务监督学生禁止做有损害自身安全的行为,有责任监管学生的安全。如果因学校老师失职导致学生受伤,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我国法律法规在这方面又是如何规定的?。小编为你介绍。

  新闻速递:

  体育课原地休息期间,任课老师离开教学场地。高一两名学生刘伟(化名)与王猛(化名)玩闹倒地致刘伟受伤,经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住院治疗2天,调养两个月。经鉴定,刘伟伤残程度为十级。刘伟将学校及王猛诉至法院索赔。

  校方辩称,两学生是在体育课中间休息时玩闹,受伤具有意外性、突发性,学校在事件之后救治及时,学校在此事件中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伟与王猛体育课上打闹,导致刘伟受伤,且任课老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学现场,没有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校方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王猛和刘伟也均存在一定过错。判决学校赔偿近11万元。

  法律链接:

  一、学校为何要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本案中,任课老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学现场,没有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为任课老师是学校的员工,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造成第三人受伤,属于职务行为,其后果有单位负责;单位赔偿有关损失后,可以向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员工追偿。因此赔偿责任由校方承担。

  而由于王猛是限制民事行为责任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赔偿责任由学校和王猛的监护人一同承担。又因为本案中,刘伟本身也有过错,所以会相应的减少学校和王猛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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