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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食物中毒,是否“谁投毒谁赔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6

  核心内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 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010年4月23日中午,张悦到怀柔山区某餐馆用餐,用餐半小时后出现头昏、恶心、乏力、心悸、昏睡等中毒症状。随后张某被送往怀柔区第 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急性可乐定中毒,出院后,张悦中毒症状未完全消失,经常出现头痛、乏力、心悸,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张悦认为,某餐馆作为食物的生产者及销售者,生产并销售有瑕疵的产品,给其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将某餐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一万余 元。

  法院判决被告某餐馆赔偿原告张悦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20.9元。

  法官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 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原告张悦系在被告餐馆就餐发生中毒症状,因被告提供的食品中含有可乐定所致,被告餐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辩称餐馆已经在事故发生后垫付了医疗费用,并已查明顾客中毒系第三方在公司淀粉供应商处投放可乐定所致,因此自己对中毒事件并无过错,原告人身损害应有第三人及淀粉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餐馆不再负任何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此可见,即使损害是由第三方引起的,餐馆作为销售者仍然负有赔偿消费者的法定义务,被告赔偿 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被告对于“谁投毒谁赔偿”的抗辩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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