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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律师说法】购买保险你应当注意的细节

来源:原创 作者:蔡明鸿律师 时间:2017-01-06

【蔡律师说法】购买保险你应当注意的细节

/蔡明鸿律师

前一篇文章,我向大家娓娓道来诸多事项,相信大家多寿险有个初步的认识,那么是不是好,是不是合适,这个还是需要结合每一个人具体情况的,需要结合你的家庭条件、身体素质等实际情况的。而且寿险合同普遍“厚重”,一般的人是很难全面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作为专业律师有的时候阅读这些条款度感觉吃力,更不要说没有法律知识的老百姓。所以,结合我对保险的一些认识,加之在办理保险诉讼案件过程中积累的一些经验,总结下面一些主要的事项,希望能对读者有所裨益。

1、选择合法有资质的寿险公司,需要核实其相应的证书和营业场所。在办理投保时,尽量到其营业场所查验其是否具有中国保监会或派出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还需要查看其营业场所是否规范,谨防受骗。

2、对代理人的从业资格证需要查实,需要联系寿险公司核实其是否在该公司从业,不排除有极个别的诈骗分子浑水摸鱼。具体是检验代理人(营销员)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展业证书和身份证,以谨防非法经营机构的保险诈骗。

3、选择符合您自身需要的保险,要注意从自身的实际"需求"出发选择保险产品。现在的市场行情下,各大保险公司都开发了大量的产品,不是每一款都适合你,“鞋子合不合脚,穿穿才知道”,一定要选择正确和符合实际的。

4、看清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购买前,要弄清自己想买的什么保险?保险责任是什么?责任免除是什么?怎么交费?如何获益?有无特别约定?现在的市场产品,每一款产品都有自己的保障范围,也有自己的除外事项,这些一定要看清楚的。

5、填写投保单要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规定,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业务主要有三种后果:(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对于没有如实告知的或保险公司在一定时间后才知道的情况的,在《保险法》都有规定,具体的规定在此就不赘述了,需要详细了解的,可以向本律师联系咨询。

6、亲笔签名十分重要。无论是投保单、健康声明书,还是其他有关文件,认真填写并亲自签名,不要随意由他人代签,以免今后出麻烦。

7、索要正式保费发票。交付保险费时,注意索要保险公司出具的统一发票并妥善保管,这些票据可以作为缴费的凭证,及时索取,可以让自己的权益无死角。

8、注意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时,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                                              

9、十天之内可以随意退保

犹豫期从收到正式的保险合同并签收回执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一共10天,而不是保险合同生效日开始算,如果一直没签收回执也未接到保险公司电话回访确认合同已收到,就一直未过犹豫期。犹豫期内退保,仅扣除10元左右工本费,保费全额退还

10、断供的补救

有的朋友会担心以后如果没钱缴保费了,保单会做如何处理。其一,可以用现金价值垫缴保费,但不是长远之计;其二,减额缴清,就是以后再也不缴保费了,保障期限和责任不变,但是保额变了,变成多少呢?在现金价值表上有减额缴清项,对过去那个数字就是变更后的保额了;其三,没采取任何措施,保单失效了,那么2年内还可以申请复效。对于万能和投连,可以充分利用其缓缴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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