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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20

  摘要:李某4月到山东某公司a地分公司工作,6月休假期间,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因处理事故,李某向公司索要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认为李某应与山东总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李某向a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最终,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处,这家单位与李某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李某工作的山东某公司a地分公司于2011年9月登记成立,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因此,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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