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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约小姐上门服务 捆绑抢劫小姐后四处逃窜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时间:2017-04-01


 

给陶某留电话的是28岁的云南女子阿芬。去年年底,陶某住宾馆时,阿芬上门服务,走的时候留了电话给陶某。陶某一直没打过这个电话,当天喝了酒,心情又很差,于是打电话叫阿芬到租房来玩。阿芬脖子上戴着五十多克的金项链,手上是三十多克的金手镯,一番打扮,高高兴兴就去了。到了租房,双方直奔主题。
 

等阿芬要收钱的时候,没想到陶某突然就冲上来,掐住阿芬的脖子不放。 陶某威胁阿芬,叫她把金项链和手镯都交出来。保命要紧,阿芬苦苦求饶并且主动配合,取下项链和手镯,还把自己的苹果6手机以及1700多块钱现金给了陶某。

得手之后,陶某没有让阿芬走,而是把她的双手反绑住,将门窗关好,然后自己逃跑了。

十几分钟后,陶某就接到了房东的电话,因为阿芬拼命的求救声惊动了房东 。于是,房东报了警。接到报警后,警察马上赶到现场。

解救了阿芬后,警方马上联系陶某,而此时陶某已逃到南京,还把项链和手镯卖了近两万块钱,警方劝陶某自首。

526,陶某在天津向警方自首。目前,陶某因为涉嫌抢劫,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而对于阿芬的违法行为,阿芬死不承认,而且也没有收到钱,警方一时还没法处理。

     【蔡律师评析】本案中,可能是涉及两项法律责任:

1、之一即为卖淫嫖娼的行政处罚责任,但是这项行政责任是建立在实际以交付财物的基础上。在当事人均否认,又没有其他的证据的前提下,是很难处罚的。其他的证据是包括:卖淫嫖娼的意思联络、实际交付财物或其他能证明实际交付了财物的证据(如微信红包、转账等)。

2、之二即为陶某的抢劫行为。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中,抢劫罪是行为犯,通俗来说只要是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了抢劫的行为,至于是否劫取到财物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抢劫到财物的多少只是对法官对其量刑的轻重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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