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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诈骗入狱 ,债主把前妻告上法庭

来源:网络 作者:蔡明红律师 时间:2017-11-19

文/蔡明红律师(江西  0793)

摘要:一男子以诈骗罪被判入狱。然而,对此诈骗行为毫不知情的被告人前妻却被受害者连带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人王某和陈某原本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1月25日结婚,后于2013年11月22日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以帮助他人找工作为名,自2009年8月至2012年11月间,先后多次向他人索取钱财共计41万元。王某未能为他人办妥找工作的事宜,还将41万元挥霍干净,受害人向王某提出返还被骗取的款项时,王某无力返还。因此,在受害人的要求下,王某于2013年6月3日向受害者出具《借据》,承诺在2013年8月30日前归还钱款,逾期按月息3%计算利息。

事后,受害人向公安部门报警。经公安部门侦查后,博罗县检察院于2014年1月2日以王某犯诈骗罪向博罗县法院提起公诉。博罗县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2月28日判决王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虽然王某被判入狱,但41万元诈骗款项并未归还给受害者。受害者认为,被告人前妻陈某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为了维护自身利益,2016年3月3日,受害人将王某、陈某一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41万元本金及利息6000元。

庭审中,陈某辩称前夫王某犯罪入狱,自己对此很无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并未参与犯罪,对前夫诈骗犯罪的行为也毫不知情。同时,虽有部分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诈骗所得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博罗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虽然已受到法律制裁并承担了刑事责任,但不能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某收取受害者财物金额为41万元,故应当将该笔款项返还给受害者。王某与陈某虽系夫妻,但陈某未实施诈骗犯罪,王某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故陈某不对王某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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