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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十点注意

来源:原创 作者:蔡明红律师 时间:2018-05-01


1、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使用《讯问笔录》抬头纸,须同时送达《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在笔录中记载犯罪嫌疑人的意见。
2、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曾用用名、绰号、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出生地、身份证号码、籍贯、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地、职业和和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联系方式等情况。第1次及以后的讯问中,上述情况可不必再记。但如对犯罪嫌疑人的上述情况有疑问的,可以针对性的讯问核实。
3、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告知其可以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请法律援助。
4、公安机关对需要传唤(拘传)的犯疑人,应当将犯罪嫌嫌疑人传唤(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不得异地传或拘传。公安机关也可以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5、对于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四小时内进行讯问。
6、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7、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如出现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8、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9、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并在笔录中注明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10、讯问结束后,由被讯问人核对、修正笔录内容,并签署“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已向我宣读过),与我所说的相符”的意见。被讯问人、讯问人及其他讯问参加人分别签名或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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