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造幸福生活——婚姻家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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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明红
  • 2015-08-05

  1、[案情回眸]过过(男,24岁)和龙女(女,23岁)是姑侄,两人经过长期朝夕相处相爱了,两人均表示今生今世永不分开,准备到县民政局登记办理结婚证,经过登记员的详细询问,他们能顺利办理结婚证吗?

  【律师说法】:本案中两人的结婚意愿、年龄和健康条件均符合结婚的要求,但是由于龙女是过过的姑姑,属于我国法律中的“直系亲属”的概念。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相关的条例,我国公民向民政部门登记结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③但是男女双方还不能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时一方或双方不得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本案是无效的婚姻,直接带来的后果是任一方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宣告无效的。

  【延展】当前我国年轻男女多出现未满结婚年龄即在一起同居生活,甚至生育小孩。在农村地区出现大量的婚约彩礼的纠纷,对于婚约不管是哪方出现反悔,均可以要求收受彩礼一方予以全部或部分的返还,但是需要基本的证据予以证明婚约及彩礼数额。

  2、他人干涉导致难以结婚或难以离婚的,怎么办?

  [案情回眸]张三年方二八,李花年方二五,两人情投意合,准备向县民政局办结婚证。但是李花的爸爸李四要求张三支付10万元的聘礼,李花的妈妈王梅和张三说,我女儿这朵鲜花不会插在你张三的牛粪上,把女儿李花关在家中,不肯两人见面,李花父母的做法对吗?

  【律师说法】李花父母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任何人不能借婚姻索要钱财,同时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干涉婚姻意愿。

  张三和李花可以到居委会、派出所、政府反映父母干涉婚姻的做法,争取基层组织做好父母的思想工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干涉。

  【延展】包括离婚在内的婚姻自由,其实受到外来的干涉是很多的,我们办案中,经常碰到案件快要结束的时候,原告方迫于压力撤诉。其实,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自己知道,适当的听取他人意见是应该的,但是过分的考虑他人的看法或被迫做出不真实的意思,就不可取。

  3、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

  [案情回眸]张小小和黄大大结婚后,两人经常发生争吵,这日子一长,张小小就感觉没啥意思 ,想离婚,请问她可以提出离婚吗?

  【律师说法】张小小当然可以提出离婚的。目前,我国夫妻一方可以以任何正当的理由提出离婚(甚至于离婚不需要太多的理由),至于《婚姻法》等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是判断是否应准予离婚的标准。提出离婚和能否离婚成功是两码事,这好像是高三学生可以参加高考和能否考上理想的大学是同样的道理。我们在日常的咨询中,经常有朋友问律师类似上述的问题,其实提出离婚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4、达到什么条件才会离婚?离婚的方式?

  [案情回眸]祝小艺和王大鹏是恩爱夫妻,经过时光的打磨,两人渐渐疏远。祝小艺与老公协商离婚,两人对财产分割没办法谈拢;见状,祝小艺向余干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律师说法】在这个案例中,小艺能否离婚,要看自身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中规定的离婚条件,法律中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只要他们的情况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本案中,如果小艺与大鹏能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就可以直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

  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和后,原告均可以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一方出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草率结婚、婚后矛盾等证据,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需要收集由自己抚养子女更有利子女成长的证据(如工作条件、居住条件及教育条件等)及财产的证据,防止对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

  【延展1】在实践中,我经常被群众问到,是否可以单方面的离婚?或经过2年不是可以自动离婚的吗?这样的问题每年碰到不下数百次,我想这也是百姓对于目前《婚姻法》的重大的误解。目前,离婚的方式只有2种:1、协商,是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就可以直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这种方式时间快,耗费的精力、金钱也很经济,但是可能有时候要达到很苛刻的条件;2、如果协商不成的就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除了这两种方式,目前没有别的方式,所以说不存在过多少年就自动离婚的事情,也不存在什么单方面的离婚的途径。

  【延展2】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处理有以下方式:1、对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一般会判决或调解离婚,同时对其他问题予以处理;2、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在被告方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也会被判决或调解离婚,同时对其他问题予以处理;在我每年办理的二十多起离婚案件中,绝大部分都属于这种情况的,我这几年每年经过统计,一次离婚成功率在80%以上;3、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在被告方又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般第一次起诉可能不会判决离婚。但是人的想法是善变的,可能在经过一系列的诉讼程序后,被告又同意离婚,在我办理的案件中,也有很多是这种情形的。

  所以,当婚姻已经走人三穷水尽的时候,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双方的权益,才有可能是人生的又一个柳暗花明的出口。

  5、离婚过程中需要特别什么事情?

  [案情回眸]何某男和柯某女结婚后,一直闹得鸡犬不宁的。柯某女想还是离婚算了,可从来没有接触过打官司的事情,不知如何是好?

  【律师说法】婚姻对于生活中的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件人生大事,需要慎重对待,那么在濒临离婚边缘时,根据我多年办理的百余件离婚案件的经验总结,我认为是需要注意以下细节的:

  ①、想想是否真到了非离不开的地步,能否挽回?需要慎重对待。毕竟涉及到父母、子女和财产的流失等等。

  ②、在提出离婚诉讼后,建议原告方暂时与被告分居一段时间,这是为自身安全考虑的,尤其是在女方提出离婚的请求的更要注意的情形。

  ③、尽量多的收集证据(包括财产、争取抚养权等),争取一次起诉就能成功,尤其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

  ④、保护夫妻财产,防止对方隐藏、转移财产,同时还要尽量的注意是否有被隐匿的财产;尽早的申请人民法院查封保全财产,尤其是存款等动产。

  ⑤、如果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也要尽量多的增加自己争取孩子的筹码,建议不要与孩子分开生活。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还有很多,在此由于篇幅的限制难以一一列举。

  6、社会热点:“家庭暴力”构成犯罪吗?

  [案情回眸]王某与李某自结婚以来,一直相敬如宾,夫妻关系十分和谐。结婚两年来,丈夫李某认识了年轻漂亮的女子刘某,并开始与其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妻子王某知道此事后,便与李某发生了争吵,丈夫恼羞成怒,将妻子殴打成重伤。丈夫的行为构成犯罪吗?还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不仅包括伤害身体,还包括精神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家庭暴力”的现象在我国较为普遍,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很多人认为这是家务事,他人无权干涉。我国法律禁止家庭暴力,在本案中,丈夫将妻子殴打成重伤,已经构成了犯罪,应该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除此之外,作为妻子的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是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王某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延展】鉴于目前的家庭暴力等一些列的侵害,除对配偶实施外,还可能对其他的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在发生这种侵害事件时,受侵害者和其他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派出所、其他部门)、居委会及各级妇联等反映,及时保留证据,保留医院病历材料,进行司法鉴定。我接触了多起的家庭暴力侵害事件,我都是建议受害者勇敢的对暴力说“不”,因为一旦受害者忍气吞声,施害者可能会变本加厉。

  7、社会热点:离婚撤诉后6个月内能否重新提起诉讼?

  [案情回眸]依莲的丈夫经常以家务事为由对她打骂,为此她向法院提出离婚。在法庭上丈夫表示要痛改前非,经法官调解,她撤诉了。可撤诉后没几天,丈夫又对她打骂,而且比以前更变本加厉,已经威胁到她的生命安全。依莲想重新提起离婚诉讼,可听说撤诉后6个月内不能重新提起离婚诉讼,依莲不知怎么办?

  【律师说法】虽然法律上规定对“新情况、新理由”没有详细的界定,但对离婚撤诉后发现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是不受时间限制的。像依莲丈夫的行为已经威胁到她的生命,肯定属于“新情况、新理由”,可以在撤诉后6个月内提起诉讼的。对丈夫的这种行为,依莲应该及时取得证据或证据保全。可以让邻居作证,对现场进行拍照留证以及让法医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等。只有这样,依莲的再次起诉才会在撤诉后6个月内被受理。

  8、离婚时一方隐匿了财产怎么办?

  [案情回眸]胡某与张某离婚已经3年。张某不久前得知前夫在与自己离婚时,将一部分夫妻财产转移到其父母名下。于是张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这部分财产。法院会受理吗?

  【律师说法】法院会受理的。《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于体现平等自由、公平诚实,这些已经成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结婚时候适用,在离婚时候也是适用的。胡某将部分财产转移,致使在夫妻财产分割时,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此时法院应该受理并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延展】在我们的实践中,经常发生男方将财产无偿赠与给婚外情人,也就是俗称的“二奶”。这种情况的发生,如果一旦是以婚外人名义购买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受害者方往往陷入举证难的困境。但是,只要有一丝证据,就不要轻易放弃。

  9、离婚时,一方的债务怎么处理?

  [案情回眸]李白与李清结婚后,李白偶尔在外手痒玩玩牌,为此,李清起诉离婚后,第三人杜甫拿出一张借条,载明:李白向杜甫借款100万元。可是李清从来不知道李白又在外借钱,因为家里条件尚可,李白在外面也没有做生意,那么这些莫须有的债务,怎么办?

  【律师说法】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或一方向外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是债权人明知借款人夫妻有财产约定,当然受害者一方有证据能证明这些所谓的债务是非法的债务,也能免除偿还的责任。

  【延展1】在近些年的办案中,每年都有很大这类因为赌博、吸毒等非法债务的问题,这类案件需要律师和当事人进行大量的证据收集工作,目的就是证明这些债务是非法,没有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

  【延展2】在离婚诉讼中,还存在一定数量的虚假诉讼,在2013年办理的信州区人民法院的刘某诉马某离婚案件中,马某在第二次开始前3天炮制了所谓的40多万元的债务,从立案到调解一个上午就全部操作完备。这是明眼人都能看出的,后来我们申请法院对该借条等材料进行笔墨形成时间司法鉴定,鉴定该形成时间与诉状主张的时间差距甚远,该虚假债务被免除,虚假人及所谓是债权人被法院处以罚款。

  10、继承问题?

  [案情回眸]张兰与王刚于上个世纪40年代就结为**之好,恩爱了70年。2013年张兰驾鹤仙去,留下孤独的王刚。他们名下有ABC房屋,还有存款100万元,生前张兰对A房屋留下遗嘱给老伴,他们名下有两儿一女,他们的遗产怎么分割?

  【律师说法】生老病死是人生永恒的主题,驾鹤西去是每个人最终的归宿。那么如何处理好自己的生前财产,避免死后家庭成员为了争夺财产而分崩离析。在影视节目和实现世界中,我们都见过很多这样的悲剧。其实如果妥善的处理好财产,这些悲剧就能最大程度的避免。本案中,A房屋是属于老伴王刚的,其余的财产一半是王刚的,余下的一半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对于对张兰尽较多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的多分。

  

【延展】遗产的分配按照如下的顺序:首先是遗赠抚养协议 遗嘱确定财产分配 法定继承。当然需要具体结合看相关的协议和遗嘱是否有效来分析,这就涉及到遗嘱的是否有效的问题,在实践中,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及紧急情况下的遗嘱等,具体注意的事项很多。篇幅限制,难以详尽。


  11、也谈离婚的法定理由

  也谈离婚的法定理由

  近年来,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我们在处理这些离婚案件中,主要的判断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那么什么样的情况是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理由呢?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是这样规定的。

  《婚姻法》第3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该通知里规定了14种情况“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虽然法律的不断完善,有些规定被一些司法解释废除,但其中一部份还是现行有效的。

  12、诉讼离婚的程序?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办理诉讼离婚手续主要如下:

  ① 起草起诉状;

  ② 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③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④ 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⑤ 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⑥ 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⑦ 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⑧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13、老人年不得不学习的知识

  老年人应该知晓的涉老法律知识

  人老了就希望自己有个不操心的晚年。老年人的心愿如此简单,但子女辱骂老人,拒绝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或霸占老人的房屋,强占老人财产的事情经常发生。因此,老年朋友,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遇到特殊情况,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完全有必要。

  受赡养权、扶助权、再婚自由权、自由处分财产权以及继承权,这5种权益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的,但也是目前最容易被老年朋友忽视以至于受到侵害的权益。下面主要就几点阐述:

  1、学会科学立遗嘱。

  遗嘱有5种立法: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要到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要立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非财产继承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及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及遗嘱人均要签名;录音遗嘱与代书遗嘱一样,均要有两个非财产继承人在场见证;立口头遗嘱一般在紧急情况下采用,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果紧急状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录音或自书遗嘱重新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在一些案件中,经常看到老年人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因此老年人一定要学会科学立遗嘱。

  2、不要轻易将房产记于子女名下

  将房产记于子女名下而引发的案件已经发生多起,无论最后结果怎样,老年人都将受到伤害。有这么一起案件:老年人为了规避房产过户的税费,直接把房产证办在儿子名下。儿子结婚后品行日益恶劣,最后竟把老人赶出家门,并把房子卖给了他人。面对这样的情况,法律有心无力。因为预先将财产过户给子女,该财产的所有权就已经发生了转移。所以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老年人还是不要轻易将财产过户到子女名下。

  3、赡养老人终身有责。

  曾有一个儿子与其母亲签订一个协议,内容是一次性给付老年人一笔钱,以后就不再赡养老人。老人一定要知道这样的协议时无效的。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不能解除的。而继父和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同样适用《婚姻法》中有关父母与子女的规定。因此子女一次性付赡养费以后不再赡养的协议是违法的。

  4、老人可自由支配财产。

  很多子女都认为:“不管孝不孝,反正以后财产当时我的。”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老人对自己的财产完全有处置的权利。近年来,很好老人表示:“子女不孝,还不如把财产送给对自己好的人。”这种做法完全受法律保护。 (该文为蔡明红律师发表在《老人春秋》杂志社201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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