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擅自转包共有山林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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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明红
  • 2015-08-06

  近日,清新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黎老汉(化名)租用邻村的杨老汉(化名)的50亩山林地,一租30年,一年的租金750元,并且签订了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而据他所知,这50亩山林确实一直为杨老汉所承包经营。但不久之后,杨老汉的姐姐和妹妹却一起把杨、黎两人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承包合同无效。

  原来,杨老汉的儿子回家知悉情况后可急坏了,他知道这片山林是父亲三姐弟共同经营的,父亲的行为损害了两位姑姑的利益,于是连忙把情况告知了两位姑姑。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杨老汉的姐姐杨大姐(化名)、妹妹杨小妹(化名)将杨老汉和黎老汉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承包合同无效并判令黎老汉将涉案山林交还给原告经营。

  庭审中,两原告表示,两原告与被告杨老汉是兄姐妹关系,共同承包马槽山林地和长坑尾办坑坳山地共50亩。自解放初土改时及集体时期和改革开放家庭承包经营时期,一直都是原告家庭承包经营。2007年至2008年间,两原告与杨老汉共同在两处山地上种植桉树,并约定收益三人平均分配,上述山地林的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所在的两级农民集体及其他村集体成员均予以确认,从没有争议。杨老汉与被告黎老汉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未经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了两原告的财产权,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另外,黎老汉是土地所有权集体以外的个人,其承包行为并没有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综上,两被告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是无效的。两原告又提交了一份病历,证明杨老汉在2013年11月20日被清远市人民医院CT检查诊断为脑白质疏松及脑萎缩,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

  黎老汉听了之后目瞪口呆,当庭答辩称,杨老汉和他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提及这片山林经营所有权有多少人拥有。

  清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涉案讼争的山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杨大姐、杨小妹和杨老汉名下,应为上述三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根据杨家三姐弟所在村委会和村小组共同出具的山林地经营使用权证明,本案中合同约定的林地的经营权属于原告杨大姐、杨小妹与被告杨老汉共同所有,属于家庭承包经营。杨老汉未经共有权人杨大姐、杨小妹同意,私自与被告黎老汉签订了《山林承包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且两原告明确表示不追认《山林承包合同》,故该合同无效。被告杨老汉应当将因合同取得的33500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11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退还标的款之日)返还给被告黎老汉。至于被告李师汉因履行《山林承包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由于其未举证,无法查明事实,若其有损失,可另行提起诉讼。法院遂依法判决《山林承包合同》无效;并勒令被告黎老汉在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将山地承包经营权和山林交回给原告杨大姐、杨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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