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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合同上签名是否视为债务加入?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17

  核心内容:印刷公司与图书公司签订的《业务合同书》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下文以一现实案例为您详解员工在合同上签名是否视为债务加入的问题。

  2009年6月,图书公司与印刷公司签订《业务合同书》约定印刷公司为图书公司印刷初中、小学教材,图书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其员工卢某也在合同上签名。印刷公司交付印刷品后,图书公司并没有对质量提出异议。2012年7月,图书公司向印刷公司出具《欠款证明》,内容为:图书公司、卢某委托印刷公司印刷《教材》一批,经双方核实,截止2012年7月底图书公司、卢某尚欠印刷公司印刷费31.5万元,计划于2012年12月归还。图书公司盖章,确认人为卢某,并附身份证号码。一个月后,图书公司向印刷公司支付印刷费5000元,交款人为卢某,至今图书公司尚欠印刷公司印刷费31万元。多次催款未果后印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图书公司与卢某连带清偿印刷费31万元。

  法官解析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印刷公司与图书公司签订的《业务合同书》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印刷公司已将合同约定的印刷品交付给图书公司并经其员工签收,图书公司向印刷公司出具《欠款证明》,该《欠款证明》是对合同内容的结算,而图书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印刷费构成违约,故印刷公司要求图书公司支付印刷费和利息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业务合同书》中加盖有印刷公司与图书公司的公司公章,因此合同当事人为印刷公司和图书公司,而不是卢某,合同中卢某只是经办人,印刷公司虽主张卢某在代表图书公司签订、履行合同的同时,也以个人名义委托印刷公司印刷教材,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连带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产生。卢某代表图书公司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由图书公司承担。

  另,卢某若自愿以个人财产对图书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应当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然而,从《欠款证明》的内容来看,卢某并未明确承诺其原意对图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印刷公司要求卢某对图书公司所欠的31万元印刷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图书公司支付印刷公司印刷费31万元,驳回印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印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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