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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安全和谐消费——消费维权篇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8-05

  消费者享有的哪些权利:综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总结出我国消费者享有以下几项基本权利: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1、社会热点:强买强卖是否合法?

  【案情回眸】冬季来了,商场的保暖内衣很走俏。小梅经过多次挑选,觉得内衣的质量不是很好,便不想买了,想到别的地方再看看。正转身欲走,销售人员拦住了她说:“你耽误了我们这么久,又为你跑前跑后,真没一件满意的?怕是故意找茬来的吧,必须买了才能走!”面对这种情形,应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本案中虽然销售人员为小梅找合适的衣服花了一些时间,但是小梅仍有权决定是否购买,他人不能干涉。

  2、社会热点:商家虚假宣传怎么办?

  【案情回眸】小平看到某汽车公司的汽车降价广告,该广告称,某款家庭轿车为迎**,原价18万元,现价12万元,小平被该广告所吸引,购买 了该款轿车,后得知,早在**前,该款车的销售价格已经是11万,小平遂以该公司存在广告欺诈,提出索赔。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汽车公司的虚假续传让消费者感觉似乎捡了个大便宜,而实际上,消费则反而多支付了1万元,该公司对消费者有误导和欺诈行为,应当赔偿小平的损失。

  3、社会热点:没有发票消费者怎么要求索赔?

  【案情回眸】2008年10月1日,胡先生在某商场花了480元购买了一套茶具,可是回家后初次使用注入开水冲茶时,茶壶炸裂,胡先生被烫伤,花 去医药费一万多元,胡先生找到商场要求索赔,但商场以没有发票为由拒绝赔付。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 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由于发票丢失或者未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在发生商品质量问题或造**身、财产损害时,要追究经营者责任比较困难,一些经营者往往以没有凭证为由拒绝理赔,消费者遇到上述情况时,首先应注意寻找有无其他凭证可以证明购物这一事实,比如,寻找购物的收据或电脑打印的小票,还可以寻找证人,或者其他类似受害者证言。

  4、社会热点:消费者没有认真验货,买回家后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货吗?

  【案情回眸】王先生在某商场买了一台冰箱,商场把货送到王先生家后,王先生没有验收就签收了,王先生后来发现这冰箱不制冷,因工作繁忙,一个星期后,遂去商场要求退货,商场以商品售出超过一个星期为由,不准退换。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未通知后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产品出售时,销售者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适用维修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本案中,商场没有履行验货义务,应视为有过失,商场更不得以商品售出超过一个星期为由拒绝退货。王先生有权要求更换或退货。

  5、社会热点:赠品出了问题怎么办?

  【案情回眸】小周在商场购买了一台空调,商场按照约定赠送给小周一个电饭锅。电饭锅使用二个多月后就坏了,小周找到商场的工作人员要求给予更换或者修理,但商场的工作人员却说电饭锅是赠品,不同于一般的买卖物,不能享受一般买卖标的物同等的售后服务,因此不能予以更换或者维修。小周向当地的消协投诉,赠品不像一般的买卖物,享受商家承诺“三包”服务,一旦赠品出现问题应该怎么处理呢?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周向该商场购买了空调,电饭锅虽是商场的赠品,但实际上是小周向商场购买空调时的附加条件,商场赠与小周的电饭煲为附义务的赠与,商场应当在小周购买空调的价款范围之内向小周承担担保责任。小周可以要求商场对电饭锅予以更换或者修理。

  6、社会热点:消费中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怎么办?

  【案情回眸】 小陈和妻子小薇带着一双刚满周岁的龙凤胎子女,来到新开张的照相馆拍全家福。一个星期后,小陈顺利拿到了相片。但其发现邻居们在其背后指指点点,小陈对此感到迷惑不解。一位邻居对其道出了原由,其全家福相片被贴在某医院的男女不孕症专科宣传栏里。在相片的旁边还有一段说明文字:“不孕症夫妇经过治疗,喜得龙凤胎。”小陈听到了此消息,把照相馆和医院告上了法庭。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本案中,医院和照相馆在事先没有得到小陈、小薇夫妇同意的情况下,在广告中擅自使用其照片做宣传,并且配发了文字说明,这一做法侵犯了小陈一家的肖像权、名誉权,影响了小陈、小薇夫妇在公众中的形象,构成了对小陈一家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理应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7、社会热点:消费者在营业场所被人殴打如何索赔?

  【案情回眸】女顾客苗某在某超市与他人发生争执,结果遭到对方殴打,导致多处软组织损伤,打人者殴打苗某后离去,不知所踪,作为经营者,该超市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以积极作为的方式防止损害的发生,而超市没有尽到该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超市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殴打苗某的人追偿。

  8、社会热点:预定的酒席被取消,可以双倍返还定金吗?

  【案情回眸】王先生在酒店预定了为其父亲60大寿的寿宴,并交了500元定金,就在其父亲大寿前一天,酒店打来电话,告知酒店被一家结婚的包下,不能承办王先生父亲的宴席。王先生非常生气,要求酒店双倍返还定金,酒店只答应返还定金500元,酒店应当双倍返还王先生定金吗?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王先生已经向酒店预定了酒席并交付了定金,酒店没有经过王先生同意就擅自取消,其行为显然有违诚信,按照我国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酒店应当向王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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